一、慰问工作的对象和范围
凡学院在职教工(在编教职工、合同制职工)遇有生育、患病住院、去世、直系亲属去世、个人或家庭特殊困难等情况,以及学院退休教师患病住院、去世等情况,学院工会要及时做好慰问工作。
二、慰问工作的标准
1.教工生育,发放慰问金或慰问品500元;
2.教工患重病住院,视情况发放慰问金或慰问品,标准在200-1000元之间;
3.教工去世,给予家属慰问金2000元;
4.教工直系亲属(父母、子女)去世,给予慰问金500元;
5.教工个人或家庭特殊困难的,视情况酌情给予补助。
三、学院工会慰问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在学院福利费中列支,由学院办公室办理慰问金支取或慰问品采购及报销手续。
四、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。